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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7經濟日報
漏報外銷2億 補帶罰千萬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高雄市國稅局近日查核外匯資金進出,發現有公司經第三國供應商直接供貨給國外客戶,而且以個人名義匯出資金,公司帳上故意未記載相關交易,漏報國外銷貨收入2億多元,經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高雄市國稅局查核某公司負責人的銀行資金往來情形,發現有鉅額資金流向國外往來廠商的外匯支出,以及大筆來自國內往來廠商的匯款轉存,該公司負責人表示,他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供公司使用,公司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直接運到大陸銷售給台商,因帳上均未記載這些交易,且認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故誤以為可以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高雄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漏報銷貨收入2億多元,漏報課稅所得額2,300多萬元,依所得稅法規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及罰鍰近1,000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者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的貿易型態,如果是經由公司與國外客戶、或是公司與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乃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雖然公司以進銷貨列帳,因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仍應將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及相關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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