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12法制日報
國務院:企業所得稅五年內稅率從15%增加至25%
記者 陳晶晶
新企業所得稅法已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稅收優惠政策如何與新法相銜接,成為廣大企業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記者今天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國務院已就此發佈過渡政策通知,原享受15%優惠稅率的企業,將在新法實施5年內逐步過渡到25%的法定稅率。
通知規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檔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在今年1月1日起5年內,逐步過渡成25%的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按2008年18%稅率、2009年20%稅率、2010年22%稅率、2011年24%稅率、直至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優惠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此外,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檔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通知詳細列出了《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列舉了實施過渡的30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涉及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設在海南島等特定區域企業原來可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範圍均按該表執行。
通知強調說,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並按上述過渡辦法計算享受稅收優惠。過渡優惠政策與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