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14鉅亨網
中國國稅總局醞釀細則 防範外企轉移定價避稅
鉅亨網編輯中心.上海
中國國稅總局已經就一份名為《關聯業務往來相關 資料管理辦法草案》在業內徵求意見,具體出臺日期還 沒有最後確定。據瞭解,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 國家稅務總局正在就外企轉移定價引發的避稅問題,研 究詳細的應對措施。
所謂轉移定價,就是指跨國公司因其子公司所在的 地區稅率的不同,將高稅率地區的產品定一個相對低的 價格出售給在低稅率地區的關聯公司,以此獲得稅收優 惠。
這種避稅手段普遍存在。媒體報導稱,有調查顯示 ,中國的外資企業平均虧損率達到40.7%,而同期中國內 資企業的虧損率卻僅為23.6%。上個世紀90年代,外商投 資企業每年的“報虧”金額大約在2000億元人民幣左右 ,因此而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在300億元左右。很多外資 企業連續八九年虧損,但是銷售規模和企業規模仍然在 發展壯大。
德勤轉讓定價服務及稅務商務諮詢總監林樵基表示 ,有一部分外資企業確實存在轉移定價的問題。
今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專門新增了 一章,對企業與關聯方的業務往來和關聯交易以及其他 反避稅措施進行了明確。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的 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 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 方法調整。其中“獨立交易原則”定義為沒有關聯關係 的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 的原則。
一名外企財務總監表示,對於此次新稅法增加的關 於轉移定價條款,企業最為關心的是轉移定價的行為如 何界定。“獨立交易原則”條款模糊和過於原則化,缺 乏可操作性。此次徵求意見的《關聯業務往來相關資料 管理辦法草案》細化了企業申報的“關聯業務往來報告 ”的內容,同時對稅務機關調查關聯業務時要求提供的 資料也進行了明確。
林樵基表示,對於企業是否存在轉移定價的行為, 主要是看企業的盈利期是否符合企業所屬行業的正常規 律。如果整個行業盈利、申報的企業卻虧損,同時該企 業又存在很多關聯交易,國稅總局會要求企業提供更多 的資料,來說明關聯交易的定價方法。
“如果企業能夠證明關聯交易的定價方法具備合理 性,那麼沒有問題,如果不能證明定價方法的合理性, 國稅總局將對企業進行納稅調整。”林樵基表示。
林樵基介紹,稅務機關對於企業盈利水平的判斷, 主要依據來自於相關資料庫中同類企業的資料,這個資 料庫主要由上市公司的資料組成。
轉移定價的監管,同時也將是一個不斷舉證、談判 和博弈的過程。國稅總局將根據資料庫中的企業盈利水 平進行判斷,企業可以進行申辯,雙方可以進行反復的 協商和談判。而以前的做法是國稅總局直接確定一個盈 利水平的標準,企業沒有申辯的空間和權利。
由於轉移定價的監管需要大量的專業人才,國稅總 局已經在加緊進行人員的培訓和招募。
“過去稅務機關沒有多少人在做轉讓定價,但是過 去兩年在不斷地增加轉移定價方面的工作人員。而且現 在每一年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會參與轉移定價方面的 培訓。”林樵基表示。